邮政
| 泰兴农民状告泰州市邮政局》续上诉被驳回王茂青不服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25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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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周书卉)泰兴农民王茂青质疑购买速递邮件封套时,被多收了5毛钱,遂与泰州市邮政局对簿公堂(本报9月18日报道)。继海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茂青的诉讼请求后,王茂青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4日,王茂青在泰州市邮政局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邮寄特快专递时,花1.5元购买了速递邮件封套。王茂青了解到,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中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咨询国家邮政局得到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出售价1元。随后,王茂青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的5毛钱,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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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发改委信访EMS封套价格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22 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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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的邮政EMS封套,应该由谁来定价? EMS封套的暴利行为应该由谁来管? 信访人:王茂青 被信访人:江苏省泰州邮政局 信访请求:为保障全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发改委依法加强对邮政垄断商品的定价管理,对泰州邮政局的暴利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及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多次在泰州邮政局及其下属泰兴市邮政局多次寄递EMS,被强制使用其专用封套,并收取2元、1.5元不等。 信访人对此不满,依照国家邮政局1998年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速递邮件封套及邮件详情单按成本价出售(限定在1元以下),不允许层层加价,影响邮政声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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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无天日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20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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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判决,我真怀疑是人民法院还是邮政法院。 上诉状一再强调的两个文件的效力比较,二审法院没有予以区分; 上诉人交给法院的书面材料中说: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无权制发规范性文件,2002年54号文件是不合法的。《今日说法》节目中专家的意见,二审法院置若罔闻; 为了巧断葫芦案,竟然信口雌黄,主观认定两个文件全部是指导性文件,试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您们没有带眼睛出来还是没有带大脑出来,不会是职业道德和基本良知都没有带出来吧? 上诉材料中还说:依照《邮政法》及《江苏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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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中级邮政法院的判决书二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20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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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泰民一终字第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青,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邮政局,住所地泰州市青年路。 负责人朱润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勤,泰州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思广,江苏省邮政公司干部。 上诉人王茂青与被上诉人泰州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 )泰海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王茂青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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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中级邮政法院的判决书一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20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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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泰民一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青,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邮政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9号。 负责人仇小甫,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群、蒋春林,江苏泰州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茂青与被上诉人泰一兴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 2007)泰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王茂青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王茂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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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信力严重缺失!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12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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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6417000这个号码到底是哪个部门的现在还真搞不清,有说是国家邮政局的、有说是中邮集团公司的,不管是谁的,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号码受理全国各地的邮政用户投诉。 6月份,泰兴市邮政局EMS封套收费2元时,我曾经打过。对此,接电话的先生很生气,全国统一价格是1元。 8月份,我向01066417000反映泰州邮政局封套收费1.5元。先生称EMS封套收费1元,要求我留下联系电话,受理了该投诉。 8月份起诉邮政局不当得利,央视报道。期间,央视就此问题采访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托词联系不上负责人,未予正面答复。 12月份,在电视台摄像机的关注下,我再次拨打01066417000,一位先生先称封套收费1元,后问我是哪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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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邮政案的邮政局的二审意见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2-05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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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开之前,泰州邮政局是企业,国家邮政局也是企业,所以行文行为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约束,故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发布的2002年54号文件合法有效; 2006年,政企分开之后,泰州邮政局是企业,国家邮政局是行政机关,其发文对象是省级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所发布文件对泰州邮政局没有约束力; 因为对于泰州邮政局而言,国邮〔1998〕108号文、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都不是规范性文件,故不受其制约; 泰州邮政局提供的是寄递服务,不是封套的生产企业,《价格法》只对寄递服务的收费具备调整效力,封套作为商品不受《价格法》调整。泰州只卖1.5元,已经很低了,苏南和南京有些地区卖2元,甚至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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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邮政案的二审意见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1-19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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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首先感谢您们对上诉人诉泰兴市邮政局不当得利案的再次审理。 一、一审法院的认定错误:“国邮〔1998〕108号文”依法应优先适用。 上诉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邮政局的EMS封套是邮政业务的非基本资费,而不是所谓的商品。国邮〔1998〕108号文件应该优先适用,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件的制定主体是不合法的,国家邮政计划财务司根本无权发布规范性文件。 1、在庭审记录是有记载:9月18日下午,原告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顾雪迎、李鹏的陪同下,至被告下属单位江平路支局购买EMS封套,被营业员告知,封套不出售,只能在交寄邮件时方可收费使用。 如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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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1-18 18:41 |
| www.ks008.com/wmq.wm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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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晚报的跟踪报道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1-12 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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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农民状告泰州市邮政局》续 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周书卉)泰兴农民王茂青质疑购买速递邮件封套时,被多收了5毛钱,遂与泰州市邮政局对簿公堂(本报9月18日报道)。近日,海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茂青的诉讼请求。 8月24日,王茂青在泰州市邮政局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邮寄特快专递时,花1.5元购买了速递邮件封套。王茂青了解到,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咨询国家邮政局,得到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出售价1元。 随后,王茂青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5毛钱。 海陵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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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这些问题法院应该比我更懂!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1-09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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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泰海民一初字第1463号 原告王茂青,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 被告泰州邮政局,住所地泰州市青年路红绿灯口。 负责人朱润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乐勤,泰州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思广,江苏省邮政公司干部。 原告王茂青与被告泰州邮政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青、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乐勤、邱思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茂青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24日自带填好的EMS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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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驳回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庄严神圣的法律(三稿)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0-26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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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泰民一初字第554号 原告王茂青,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 被告泰兴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仇小甫,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群,泰州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茂青与被告泰兴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新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青、被告泰兴市邮政局之诉讼代理人戴群到庭参加诉一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7日,原告自带EMS详情单(ER477613748CN)到被告下属的孔桥邮政支局交寄,被收取21. 5元,其中邮资20元,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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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or合同纠纷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10-23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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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陵区人民法院对 王茂青诉泰州邮政局不当得利案 建议变更案由的意见和答复 10月17日中午,就我于8月24日诉泰州邮政局不当得利案,贵院主管本案的独任审判员给我电话,约我18日下午2:00到第四法庭见面,说要与我谈谈。 我于18日下午2:00,准时到达第四法庭,审判员首先就9月17日庭审过程中我表示的“只要被告纠正封套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将封套价格调整至1元。满足这一条件,原告无条件撤诉”,提出建议称:如果邮政局明码标价时在封套后面加个括号,括号内写上“含详情单”,总价为1.5元,如何?我不敢苟同。理由是:封套和详情单本是两个独立的物质,岂可捆绑销售?如果我花1.5元买了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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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被多收了5毛钱 泰兴一农民状告市邮政局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09-19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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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周书卉 日期:2007-9-18 11:28:33
本报讯 (记者 周书卉)“国家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泰州市邮政局为什么卖1.5元?”因为5毛钱,泰州市邮政局被泰兴一农民告上法庭,昨天,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向泰州市邮政局发难的是泰兴市宣堡镇农民王茂青。6月7日,王茂青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寄特快专递,花2元买了一只封套。王茂青曾在网上看过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向营业员提出异议。营业员指着柜台内侧张贴的《出售品.. | |
| 阅读全文 | 王茂青 | 333次浏览 4篇评论 | 分类:邮政 | |
| 诉泰州邮政局不当得利 (此文已搬到新家) | 2007-08-27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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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茂青,男,汉,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电话:13605265363,87845000。 被告:泰州邮政局,地址: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红绿灯口泰州邮政局,邮编:225300,负责人:朱润生 局长,电话:863326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0.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8月24日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610477CN)到被告的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交寄,被收取人民币21.5元,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1.5元。 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 | |
| 阅读全文 | 王茂青 | 470次浏览 2篇评论 | 分类:邮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