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博客屋     搬家到新版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     图书城网上书店
注 册   |   登 录

我相信法官有法官证,但他有人证吗? (此文已搬到新家)

王茂青 @ 2008-07-05 14:3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我于2007年12月25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EMS编号:ER477610429CN  )发出一封题为“关于请求人大司法监督的信访函”的信访件并附附件55页至贵厅。经邮局查询,已于2007年12月27日 16:00:00妥投,至今已半年之久,杳无音信,很是焦急。


这期间,我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受理再审申请后要求调解,未果,遂裁定驳回。
裁定书中仍然在使用没有发布规范性文件资格的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发布的文件作为依据,仍然以不合法、低层级的文件去解释合法有效的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裁定书中称:邮政局将邮件封套及详情单的价格定为1.5元。但邮政局明码标价清清楚楚,封套价格为1.5元,定价依据是自主定价,其中并未包括详情单在内。


裁定书中说: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并一味强调国家邮政局1998〔108〕号文件是企业内部的指导性文件,国家邮政局政企不分,让邮政局、法院可以吹歪嘴喇叭。按照法院的逻辑,国家邮政局的1998〔108〕号文件是企业内部的指导性文件,那么层级更低的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2002〕54号文又算是什么东西呢?


裁定书七扯八扯,将诉求不当得利硬扯为合同纠纷,以此认定,我支付的是合同对价,邮政局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邮政局掩盖在一审法院庭审记录上明确载明的成本问题,一审中,邮政局自己当庭表述封套综合成本0.8元(事实上这个价格已经很高),还睁眼说瞎话称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EMS的垄断性质,我多次向法院陈述: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特快专递管理条例均明确指出“信函和信函性质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专营”、“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快专递封套必须由邮政监制、不得私自印刷”,还向泰州中院递交了申通快递的封套一个,上面载明:“《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请勿交本公司寄递”,用以证明邮政局特快专递业务的垄断性质。


按此泰州中院如此逻辑,不知自然垄断的垄断性质需如何举证,按照泰州中院如此逻辑,我相信法官有法官证,但他有人证吗?不知他能如何举证、举证多寡用于证明他是人呢?本案看似标的极小,但却触及了一个庞大的垄断集团的巨大不当得利,也侧面反映了司法环境和法官素质,让我不得不产生一种思想:我非常信任法律,却不能信任司法的法官!


我认为如果依照依法审查国家邮政局的文件的话:封套的售价应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如果不审查采信国家邮政局的文件的话:依照价格法,封套的定价应由物价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后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绝不是暴利的自主定价。


我知道我可以依法再申请再审,按我更知道再审也只是程序问题而已,并不会影响司法向强势倾斜,所以我请求最高权力机构能予以关注,并依法及时答复为感!


随信附上2007年12月25日的EMS凭证、再审申请书及裁定书,如资料不够完整,请及时告知,我可再补充或适时面访。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五日

 

类别:维权   19次浏览   1篇评论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王茂青
王茂青 @ 2008-07-05 15:32:48 评论
ER477610463CN  
泰兴市孔桥邮政支局 于 2008-07-05 15:07:00 受理您的邮件。  
处 理 时 间  处 理 地 点 邮 件 状 态
2008-07-05   15:07:00 泰兴市孔桥邮政支局  收寄

由于旧版性能问题,暂时不允许评论,请到新版发表评论,非常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
去王茂青的新家看看
王茂青个人档案
王茂青 发站内短信  加为我的朋友
生日: 1973-12-24 (性别: 男)
来自于: 江苏省
    更多资料
尚未建立读书档案
你还没有设置图书城数字ID,因此无法显示读书档案,请点击上面的“设置”链接。

如果你没有注册过图书城, 请点击这里注册

如果不知道你的图书城数字ID,请登录图书城后进入“我的帐户”页面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