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人大司法监督的信访函
葫芦僧巧断葫芦案,是人民法院还是邮政法院
信访人:王茂青
被信访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访请求:1、为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纠正错误判决,还公民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2、请求最高权力机构关注垄断企业垄断经营中的不法行为,并加强监督。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于2007年8月分别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泰州邮政局、泰兴市邮政局不当得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收到泰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事实表述不清,稀里糊涂,荒谬至极,不能令人信服。
(一审上诉状、原告意见、一审判决、二审上诉状、上诉人意见、二审判决等附后)
信访人一腔热血,依法为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但却惨遭法院谋杀,社会主义的中国,法院到底是垄断利益的保护者,还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手捧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照信访人的上诉状及上诉书面材料,信访人有六点看法:
一、国邮〔1998〕108号文与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的适用性。对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是非法文件;对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不具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内容违法。国家邮政局及其内设机构计划财务司的两个文件自相矛盾,依法审查确定如何适用是法院的义务,但泰州中院未作审查,竟将原本相互矛盾的两个文件一并采信,颇有葫芦僧之风范。错误地适用法律,为错误判决作出第一道铺垫。
二、王茂青以不当得利起诉,以不当得利辩论,法院为何片面纠缠合同关系,多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申请人有选择权,法院片面纠缠合同关系,拒不依法审查邮政局EMS封套的暴利定价依据是否合法,这是在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错误判决作出第二道铺垫。
三、王茂青提交证据及书面材料,一再以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说明邮政EMS的垄断性质,法院只字不提,不作回应。《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法院对自然垄断这一事实闭口不谈,却强调”政府定价目录,这是明显的偏袒邮政局,掩盖其垄断性质。为错误判决作出第三道铺垫。
四、在上诉期间我有新的证据当庭提交给法院,但我没有见过审判长周卫平和代理审判员曹海霞 ?审判程序是否有问题不得而知?也许反正审案的没权判,有权判的不审案,大家都只是一个棋子儿,走过场而已!这个错误判决的第四道铺垫。
五、判决书中先称“二审中,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后又称“本案中,王茂青因投寄速递邮件向泰州许庄邮政支局购买邮件封套及详情单,支付1. 5元价款(本案中,王茂青因投寄速递邮件向泰兴邮政局下属的孔桥邮政支局购买邮件封套及详情单,支付1. 5元价款)”,试问中院合议庭,一审查明的事实到底是什么?是王茂青以1.5元购得EMS封套一枚!这是欲盖弥彰!
六、按照二审判决书的表述,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调整及EMS封套的价格,其在法律的真空中!
案子小,但意义不小,无论是规范垄断经营行为,还是监督司法公正!我不是律师,更不是法律专家,但我是公民,我相信法律决不是某些人的工具,他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是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的!
希望能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回复。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信访人: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原审主要资料复件一套共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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