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的邮政EMS封套,应该由谁来定价?
EMS封套的暴利行为应该由谁来管?
信访人:王茂青
被信访人:江苏省泰州邮政局
信访请求:为保障全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发改委依法加强对邮政垄断商品的定价管理,对泰州邮政局的暴利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及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多次在泰州邮政局及其下属泰兴市邮政局多次寄递EMS,被强制使用其专用封套,并收取2元、1.5元不等。
信访人对此不满,依照国家邮政局1998年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速递邮件封套及邮件详情单按成本价出售(限定在1元以下),不允许层层加价,影响邮政声誉。”然,泰州邮政局提交国家邮政局计财司向湖南省邮政局作出《关于特快专递信封出售中有关价格执行问题的答复》(局计财综函[2002] 54号),用以说明“封套是出售商品,不属于邮政资费范畴(资费指经营服务的价格),在管理上也未列入国家定价目录范围内,其价格管理已放开,可由地方邮政企业自主定价。以此认定封套是出售商品,1998年108号文件自然废止。(已经央视《今日说法》报道)。
依照《邮政法》规定:EMS邮政特快专递业务是国家专营的邮政业务,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内EMS邮件封装规格》要求消费者必须使用经邮政主管部门监制生产的封套,不得使用自制封套和旧封套。由此足以可见起垄断性质。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信访人认为EMS封套的定价程序应该是这样的:①邮政局向物价部门提出商品调定价申请报告。②物价部门受理后,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和审核。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具有垄断经营的商品等价格或收费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价格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价格。⑤价格确定后,由物价部门行文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但邮政局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手捧合法性、有效性尚不能明确的“局计财综函[2002] 54号”文,振振有词,这个价格就是我们邮政局自己说了算!!!据泰州邮政局自称,EMS封套采购价为0.85元(信访人表示怀疑,经信访人调查多家印刷企业,估测其采购价最多不应超过0.5元,否则其中就必有黑幕),售价1.5元,其利润高达76.47%。泰州邮政局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制消费者接受暴利的封套价格, 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条之规定,是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就此问题,信访人致电国家邮政局(01066417000),对方称该商品的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各地均不一致,售价有几毛钱的、也有两元钱的。一个小小的EMS封套,差价高达几倍,原因何在?致电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局称不在其管辖范围。信访人认为:邮政EMS业务是典型的垄断业务,EMS封套是垄断商品。关于该垄断商品价格,邮政主管部门称由物价部门定价,物价部门称无管辖权。EMS封套不是普通商品,未经邮政主管部门许可监制,印刷企业不得生产,市场上除了邮政部门出售之外,并无其他渠道可以获得!《价格法》要来何用?公民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以上请求,请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回复。
此致
国家发改委
信访人:王茂青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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