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的督察是干什么的?
泰州交巡警大队一支队(夏伟120875),你嚣张的理由是因为督察与你蛇鼠一窝吗?你以为你很不起吗?
今日中午3:00多钟,我送一醉酒的朋友去泰州青年北路46号沁悦酒店,酒店门前无停车场,我谨慎地将车靠行道树停下,把朋友送进大厅,刚把朋友放下,时间不超过三分钟。回头看见有一交警在贴单,赶紧出去打招呼说明情况,意欲求其高抬贵手。但该交警不为所动(姓名:夏伟,警号:120875),斩钉截铁地说:不服去申诉、去复议。在此期间,还称我的保险杠遮到车牌了,如获至宝,赶紧龟伏在地,再拍一照片。呜呼,疯了吗?
该交警出具的罚单上的理由是“因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试问夏伟:驾驶人在不在现场?罚单注意事项第一条就是“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复议权和诉讼权”,试问夏伟:您给我什么权利了?
遂即我就此问题致电泰州督察(86322888),一男性警官态度“和蔼”至极,称违停肯定是错的,交警的执法态度问题一定会认真查处,我表示要求“120875”向我道歉,希望其能给我答复。被拒。称这是简易程序,无需我陈述、申辩。我要求其告知我警号,这位警官先生不温不火,称无义务告知,通话长达10分钟左右,最终挂断我电话。非常感谢这位警官,没有训斥、责骂我,您的态度太好了,与一般男人的差距太大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试问夏伟:你有没有按照程序指出违法行为?我在不在现场?有没有拒绝立即驶离?我想你眼中是不是只看到了人民币了呀?是不是想到又完成了多少任务,拿到多少奖金了呀?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第十八项是这样说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试问夏伟:你值50元的?%呢?
50元不多,一两包香烟钱,但与法无据,如果是捐款给灾区的话,后面再加一个0,我也不会皱眉的。关于此问题,我会及时向公安部(01065211114、01058186696)、公安厅(02583526110、02583526888)及各级媒体(泰州交通台、江苏交广网等等)反映的,希望当事交警和督察及时向我道歉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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