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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邮政案的邮政局的二审意见 (此文已搬到新家)

王茂青 @ 2007-12-05 11:18:03

    政企分开之前,泰州邮政局是企业,国家邮政局也是企业,所以行文行为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约束,故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发布的2002年54号文件合法有效;

    2006年,政企分开之后,泰州邮政局是企业,国家邮政局是行政机关,其发文对象是省级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所发布文件对泰州邮政局没有约束力;

    因为对于泰州邮政局而言,国邮〔1998〕108号文、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都不是规范性文件,故不受其制约;

    泰州邮政局提供的是寄递服务,不是封套的生产企业,《价格法》只对寄递服务的收费具备调整效力,封套作为商品不受《价格法》调整。泰州只卖1.5元,已经很低了,苏南和南京有些地区卖2元,甚至3元。

   并称:《今日说法》的报道是错误的!

    我呸!

    庭后,法官问我是不是等待判决?我提出希望法庭能依法判决,如果认为我的意见有误,请判决后作出明确详细的释疑,以方便我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类别:邮政   250次浏览   2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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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潘璋荣
潘璋荣 @ 2007-12-12 11:55:42 评论
哎!把我都弄糊涂了!!我不知道这个官司王茂青伙计怎么打下去?!从上面的内容看,好像越说越玄乎了!!今日中国这官司到底怎么打?这里面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作者回复:葫芦僧断葫芦案
同悦
同悦 @ 2007-12-09 20:38:5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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