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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投诉(转) (此文已搬到新家)

王茂青 @ 2007-11-15 12:04:25

查看贵公司提供给本人的相关说明书,及合格证书等,发现本人所购买的这款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技术要求。在GB17761-1999中明确地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就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 km”,贵公司在合格证上也明确地标示了“该车符合GB17761-1999技术要求”,而贵公司所销售的此款车型对于上述三项要求均涉嫌不符合,例如:在说明书中第十页中第九条、正确的骑行 1、本车有脚踏、电动、脚踏与电动并用三种骑行方式,而本人在上次行驶过程中所购产品出现问题后,却无法使用脚踏行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贵公司在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现在发函给贵公司,希望贵公司对本人所反映的情况尽快查证核实,及时纠正上述问题,规范经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本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再产生其他方面的不良影响。

类别:灌水   231次浏览   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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