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农民状告泰州市邮政局》续
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周书卉)泰兴农民王茂青质疑购买速递邮件封套时,被多收了5毛钱,遂与泰州市邮政局对簿公堂(本报9月18日报道)。近日,海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茂青的诉讼请求。
8月24日,王茂青在泰州市邮政局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邮寄特快专递时,花1.5元购买了速递邮件封套。王茂青了解到,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咨询国家邮政局,得到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出售价1元。
随后,王茂青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5毛钱。
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邮政局计财司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为邮政出售商品,不属于邮政资费范畴,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商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原告1.5元后,交付原告邮件封套,已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收取款项的行为“并非无法律依据”。
王茂青说,从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的陈述可知,速递邮件封套采购价为0.85元,收费1.5元系泰州市邮政局自行设立,未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王茂青说:“依照《邮政法》及国邮〔1998〕108号文件精神,速递邮件封套理所当然属于邮政非基本资费,只有国家邮政局具有定价权。不当得利才是本案的实质,以合同纠纷这一表象进行诉讼,是错误地适用法律。”
据了解,王茂青将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http://epaper.tznews.cn/list.asp?PaperType=tzwb 2007年11月12日 泰州新闻社会版


我不是邮政的托,也在作为邮政的客户时有很多意见和建议,但我觉得从公平的角度讲,本案的关键是封套的定价依据问题。封套究竟是自由定价的商品还是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定价的特殊品,应当取决于用户是否有选择权。由于邮政是公共服务部门,承担普遍服务职能,而普遍服务是不具备可替代性的,相当于垄断的(当然邮政的垄断是亏损的垄断,是为了保障居民通信权设置的垄断),因此邮政的普遍服务资费应当由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制定,否则消费者将因没有替代选择而被迫接受高价格。
但是封套及其主服务邮政EMS特快专递是否属于邮政提供的普遍服务呢,应当不是。消费者在快件市场上的选择不仅有邮政,更有大量的如申通、顺丰、中铁快运等公司,还有敦豪、联邦快递等国际巨头,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我想国家邮政局计财司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为邮政出售商品,不属于邮政资费范畴应当就是出于这一出发点。
在自由交易的商品市场上,应当是买卖自愿的,政府的物价部门之所以逐步对自由交易的商品放开定价权,也就是因为如果买卖的一方认为不合理,交易不会成功,买卖双方都有其他的选择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综合评判,让我们来对本案进行关注,也衷心感谢楼主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作的努力。
泰州邮政局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制上诉人接受其利润高达76.47%的封套价格, 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条之规定,是典型的牟取暴利,当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