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基层企业发现,存在将部分拖欠信息费的电信用户,比照拖欠电信费用相关规定采取停、拆机处理的不当做法。电信费用与信息费(以下简称“二者”)涉及的活动内容、合同关系、费用纠纷的处理方式均不同,由此赋予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是有区别的。电信运营商如果采取了不当措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应引起警觉,注意及时避免与纠正。
首先,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电信费用是用户租用电信运营商通信网络,接受电信运营商的服务,与电信运营商之间产生的直接费用。信息费是用户通过一定方式,接受社会信息台(站)的服务,使用电信运营商通信网络所产生的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间接费用。
其次,二者合同关系不同。电信费用涉及的是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电信用户向电信运营商申办电话、宽带等电信业务时,通过填写“登记卡”(即格式合同)的形式与电信运营商缔结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电信运营商向电信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电信用户按期交纳相应的电信费用等条款。
信息费则存在三方当事人的二种合同关系:第一种是社会信息台站与使用信息户间的合同关系。当用户申请、要求、接受相关信息服务时,提供信息服务方往往先以语音通信,文字显示、网站页面的电子表格等形式,告知资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应该说信息台站此类相关业务的详细介绍应视为要约,用户一旦定制与使用则视为承诺,构成彼此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双方是以“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与“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了合同关系。
第二种是电信运营商和社会信息台站的合同关系。社会信息台站欲通过电信网络开办信息业务,得与电信运营商缔结业务合作的合同关系。在此类合同关系中电信运营商与社会信息台站都是平等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双方以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形式约定了权利义务,利益分享,最终形成业务合作关系。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一般来说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网络服务,社会信息台站负责自办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并委托电信运营商代其收取费用。这些约定还往往是通过广告宣传、厅堂告示、用户注册时的服务条款等形式告知用户。
用户拖欠信息费电信运营商无权采取停拆机处理。《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依据此条精神,《电信条例》只赋予电信运营商对电信费用所涉及的用户拖欠费问题采取停拆机的权限,电信运营商因用户拖欠信息费而采取停拆机的做法,严格说来是侵权行为。
用户拖欠信息费电信运营商怎么办?首先,电信运营商可将电信用户所拖欠的信息费单列。由于当前电信运营商收取电信费与信息费一般为共收款收据现象,所以当用户因故形成拖欠之际,电信运营商就得向用户说明情况,将电信费与信息费分开,先行收取电信费,信息费作后期处理,这样也能减少电信运营商的损失。其次是电信运营商在与社会信息台站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时,应注意包含“因用户拖欠信息费,电信运营商公司可采取暂停、中止对应项目服务;不然的话,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赋予电信运营商行使权限的,电信运营商便可对用户因拖欠信息费采取暂停、中止对应项目的服务。当然这里不排除电信运营商通过细致的工作,例如通过举证用户所使用的“信息费清单”等形式,以事实为依据说服消费者,积极收回所拖欠费额。
运营商不得因用户拖欠费用擅自停拆机 (此文已搬到新家)
类别: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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