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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泰州邮政局不当得利 (此文已搬到新家)

王茂青 @ 2007-08-27 09:30:19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茂青,男,汉,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电话:13605265363,87845000。
被告:泰州邮政局,地址: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红绿灯口泰州邮政局,邮编:225300,负责人:朱润生   局长,电话:863326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0.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8月24日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610477CN)到被告的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交寄,被收取人民币21.5元,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1.5元。
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
原告拨打国家邮政局投诉电话01066417000,也得到对方明确答复:EMS封套售价1元。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之规定,恳请法院立案审理,判准如上所请。
此致
海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1、诉状副本1份。
2、EMS邮件发票复印件1份。
3、EMS封套发票复印件1份。
        4、被告店堂的明码标价牌照片。

类别:邮政   474次浏览   2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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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王茂青
王茂青 @ 2007-08-27 10:13:15 评论
复式诉讼是指在短时间内,对某种不合理的现象发起持续的诉讼,以激起对方回应,并给合媒体舆论来迫使不合理的状况发生改变,以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宣扬法治理念。
王茂青
王茂青 @ 2007-08-27 09:32:14 评论
〔2007〕泰海民一初字第1463号
定于2007年9月17日上午九时在海陵去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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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 1973-12-24 (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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