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泰兴用户:还是关于EMS封套收费问题
投诉时间:2007-8-9 14:35:51
投诉对象:泰兴邮政局
投诉内容:质量维权网,我要投诉:
6月7日,投诉人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3592CN)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交寄,邮政局收取投诉人人民币22元,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2元。
经认真仔细查看《出售品价格表》,该价格表大约有15cm宽,10cm高,放置在高大的柜台内侧。其中说明特快专递封套2元每只。《价格法》第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均明文规定应明码标价,《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资费标准”。姑且不论其明码标价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投诉人于6月18日向国家邮政局反映此事时,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明确答复,EMS封套出售价为1元。很显然,EMS封套按2元出售是违法违规的。
后本人向江苏省质量维权网和国家邮政局投诉,《消费日报》也参与了调查,在关注下,泰兴市邮政局非常重视投诉人的投诉,第二天就登门道歉,并承诺7月1日前更换出售品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将EMS封套价格调整至1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本人应泰兴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对处理结果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满意。
然,7月13日,投诉人再次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3734CN)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交寄,邮政局收取投诉人人民币21.5元,开具20元邮资发票(邮资),出具2元定额发票(封套)。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1.5元,仔细查看其巴掌大的明码标价公示牌,EMS纸质封套1.5元/只,但备注为“自主定价”,并无收费依据,何故?
投诉人认为:泰兴市邮政局,是否无视国家有关规定?涉嫌以牟取**收入为目的?是否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投诉人再次向国家邮政局和中邮集团公司提交投诉。
8月9日,泰兴市邮政局振振有词地向本人出示了泰州市邮政局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的同意泰兴市邮政局特快专递封套按1.5元每只收取的批复。对此投诉人认为:依照《邮政法》第15条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很显然邮政出售品的价格应该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国家邮政局制定,而并非是泰州市邮政局可以批复的。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
投诉人认为泰州市邮政局、泰兴市邮政局……
http://www.js12365.cn/show/showarticlecontent.asp?id=14919
本网2007年8月10日刊
《泰兴用户:还是关于EMS封套收费问题》信息反馈
接到投诉后,我网联系投诉人,联系泰州邮局。8月15日泰州邮政局回复函收悉(见附件)。
本网回访投诉人:
随后,我网回访投诉人,投诉人表示目前正着手就此问题提起诉讼。
附:
江苏质量维权网:
8月14日收到贵单位转来的“EMS封套收费”的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立即调处,现针对用户王**的设诉,将调处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局计财综函[2002]54号“关于特快专递信封出售中有关价格执行问题的答复”的文件精神,1、速递邮件封套及详情单售价为商品价格,不属于邮政资费范畴(资费指经营服务的价格),在管理上也未列入国家定价目录范围内,其价格管理已放开,可由地方邮政企业自行定价。2、国邮[1998]108文为业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是价格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二、泰州邮政局已于2007年6月28日向泰兴市邮政局发出“关于统一执行特快专递信封核定销售价格的通知”,同意泰兴市邮政局特快专递信封的销售价格按每只1.50元执行,但信封采购由国家局规定厂家统一发货,不得自行采购。
三、泰兴市邮政局已将《出售品价格表》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泰兴市物价检查所进行报备,主动接收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社会提供更优更好的服务。
四、泰兴市邮政局已携带相关规定和处理意见再次上门向用户作解释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泰兴的这位客户对邮政工作的关心,感谢江苏质量维权网对邮政工作的监督和帮助!我局邮政服务质量监督电话为“11185”,欢迎广大邮政客户对我们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便于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抄送:省公司视察室
泰州邮政局邮政视察室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