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领导:
你们好!
就江苏移动及其合作伙伴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违规、乱收费的问题,我于6月7日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了信访(苏通信受字[2007]002号),8月8日,我已收到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信访答复。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答复第四条这样写道:要求江苏移动尽快向省物价局和我局报备12590业务的资费标准。由此可以得知:江苏移动并未向省物价局和贵局报备12590业务的资费,应属于典型的乱收费。
本举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举报人无法精确统计,请江苏省物价局按照规定严肃、认真查处。并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回复。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请求通过奖励、表彰等形式鼓励信访人的行为。
此致
江苏省物价局
举报人: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信访回复共贰页(已传真至83327650)


您们好!您们的来信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规定,电话信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电信运营企业可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移动通信公司开展的12590电话信息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该公司12590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目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要求其尽快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我国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因此,政府价格部门对此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非常感谢您们对价格工作的支持!
江苏省价格举报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7.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8.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电话核实,省物价局已收到该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