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信访人:泰兴市邮政局
信访请求:
1、被信访人应向信访人赔礼道歉、赔偿因信访产生的直接费用,并向所有EMS消费者双倍返还非法所得;
2、建议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对泰兴邮政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严令泰兴市邮政局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执行出售品价格,限期整改到位;
4、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请求通过奖励、表彰等形式鼓励信访人的行为。
6月7日,信访人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613592CN)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交寄,邮政局收取信访人人民币22元,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2元。
经认真仔细查看《出售品价格表》,该价格表大约有15cm宽,10cm高,放置在高大的柜台内侧。其中说明特快专递封套2元每只。《价格法》第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均明文规定应明码标价,《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资费标准”。姑且不论其明码标价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信访人于6月18日向国家邮政局(01066417000)反映此事时,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明确答复,EMS封套出售价为1元。很显然,EMS封套按2元出售是违法违规的。
当然,泰兴市邮政局形式上非常重视信访人在国家邮政局反映的情况,第二天就登门道歉,并承诺7月1日前更换出售品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将EMS封套价格调整至1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本人应泰兴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对处理结果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满意。
然,7月13日,信访人再次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613734CN)到泰兴市邮政局孔桥支局交寄,邮政局收取信访人人民币21.5元,开具20元邮资发票(邮资),出具2元定额发票(封套)。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1.5元,仔细查看其巴掌大的明码标价公示牌,EMS纸质封套1.5元/只,但备注为“自主定价”,并无收费依据,何故?《邮政法》第15条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有理由相信国家邮政局并没有在近期出台新政调整EMS封套的出售价。
信访人认为:泰兴市邮政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之尊严,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欺骗消费者,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请国家邮政局以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重,以社会效益为重,以企业声誉为重,以企业的发展后劲为重,对泰兴市邮政局的如此恶劣行为作出严肃处理。饮鸩止渴不是企业发展之道!
虽然之前曾给贵局发过传真,但考虑对等原则,方便贵局邮寄信访告知单、最终处理结果等文书,故而专门再快递“信访函”至贵局。
以上请求和建议,请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回复。
此致
国家邮政局
信访人: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周一:
3023女人态度巨恶劣,先称没有收到信访件,又称处理信访的人全部休假了,极不耐烦地说让过几天再说。
3015先生记录了ems单号,称查询后回复。
周三:
国家邮政局88323021电话给我,提供了一个邮政集团公司的电话66065592、66417000、66066775(FAX),称归他们管,不管怎样,先投诉解决问题。解决封套的收费问题之后,再解决国家邮政局不答复信访的问题。一个一个的办
投递结果: 邮政总局收发章收
处 理 时 间 处 理 地 点 邮 件 状 态
2007-07-17 14:32:00 泰兴市孔桥邮政支局 收寄
2007-07-17 21:40:12 常州市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泰兴市
2007-07-17 22:39:47 常州市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北京市
2007-07-18 14:25:53 北京市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常州市
2007-07-18 16:27:28 北京市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北京市西区速递局阜外分部
2007-07-18 16:34:16 北京市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北京市西区速递局阜外分部
2007-07-18 16:34:16 北京市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北京市西区速递局阜外分部
2007-07-19 01:36:02 北京市西区速递局阜外分部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北京市
2007-07-19 07:45:23 北京市西区速递局阜外分部 已安排投递
2007-07-19 11:49:56 西区速递局 妥投
交寄后,经我一再索要,方获取EMS封套收费的发票,编号是00028213,距离7月13日所获取发票编号00028210,仅仅间隔两张,人们的消费习惯有问题啊!
邮政法规定:出售品的价格由国家邮政局制定,而不是泰兴市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