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由此可以看出,是对于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的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规定,用户共享宽带上网并不违法。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无权强行拆迁。用户报装电话时,与电信部门签订了用户协议,交纳的月租费里面就包含了电信部门的线路费,用户就拥有了该电信线路的产权。从电话被非法盗接使用的责任来分析,电信线路分为户内线路和户外线路,户外线路产权归电信部门所有,如果出现户外线路被盗接的责任也归电信部门负责,户内线路的产权人是用户而非电信。宽带共享所需要的路由器是安装在 Modem 之后, Modem接在户内线路上,用户拥有对该线路的使用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电信运营商封杀用户宽带共享上网,无非是为了增加收入,公安机关进行介入,应属职权的滥用。多用户共享宽带上网情况的存在,其根源是电信宽带资费过高造成的。电信运营商的宽带资费高高在上,普通用户一人无力承担,可是日常应用中又经常需要用到网络,共享ADSL成为用户省钱的选择。多个用户共用一条ADSL,虽然速度会慢一点,可毕竟能够上网,基本上能满足用户探索互联网的需求。不可否认,多用户共用一条ADSL的做法伤及了电信运营商的利益,试想如果电信运营商把高高在上的宽带资费降下来,用户还会选择多用户共享上网吗?
在法治中国的社会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只要多了解有关法律,每一个人都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共享宽带上网的权益被侵犯时,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