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博客屋     搬家到新版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     图书城网上书店
注 册   |   登 录

从一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看公益诉讼(一稿) (此文已搬到新家)

王茂青 @ 2006-09-08 09:34:24

从一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看公益诉讼

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开篇是这样写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当事人适度负担和国家有限补贴的原则,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已近20年不变,其标准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滥用诉权及恶意诉讼屡见不鲜。江苏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新的诉讼费标准,初衷是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促进了法制建设。

笔者于2006年8月7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有限公司及江苏省××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侵权案,两个诉求分别是赔礼道歉及退还0.4元并等额赔偿0.4元。法院共收取了诉讼费1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00元,其他费用800元。后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06年9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据笔者了解类似诉讼在上海、福建、深圳、广州等发达省市,全部诉讼费仅50元,发达地区收入远高于江苏特别是苏北地区。


本案应为公益诉讼,《意见》未对日渐量大的公益诉讼作出任何说明,标的仅为0.8元,却收取了高达1300元的诉讼费用,撤诉仅退还50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1200元全部实际支出了吗?这一点有待商榷,是否应该顺应国情,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个人以为,公民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公益诉讼日益增多,公益诉讼面对的往往是强大的垄断企业,有维权意识的公民更是少之又少,司法部门应支持鼓励公民维权,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个人认为应从制度上来规范、保护公益诉讼,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严把立案关:部分维权者别有居心,为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状况发生,法院应完善制度,从制度上严把立案关。

二、法律援助:部分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维权过程中义气用事,甚至演变为敲诈勒索,检察机关应有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可考虑在检察机关设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但应简化程序并易于操作。

三、合理收取诉讼费:笔者所诉案件,标的仅为0.8元,收取1300元诉讼费,撤诉仅退50元。高额的诉讼费用给维权者设置了门槛,使得维权有心无力。而垄断部门的违法侵权行为,其成本几乎为零。变相滋长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司法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诉讼诉讼费收费标准。

四、公益诉讼应取消调解制度: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原告可以代表公众诉讼,但不宜代表公众调解。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本不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往往存在原告因社会关系、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与被告调解或撤诉的现象,导致垄断部门或垄断企业的违法侵权更为肆无忌惮。为促进社会进步,公益诉讼应取消调解制度。

五、原告的个体利益保障:要确保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会赢了官司输了钱,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违法侵权行为的,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案引发的相关合理费用。

六、倡导法制意识,对公益诉讼设立奖励基金及奖励制度。根据被告在公益诉讼中涉案总金额来确定,按一定的比例由被告支付,大部分用于设立公益诉讼基金(以保障对没有涉及财产的公益诉讼的奖励),小部分用于对原告维权的奖励,建议以精神鼓励为主,数额不宜过大,按相应档次设封顶额。

七、在公益诉讼中推广判例法。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导致很多相同的公益诉讼在不断的提起,而法院又有不同的判决,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更严重的是垄断部门或企业心存侥幸、肆无忌惮,打一个官司才赔偿一个个体的损失,还指不定谁赢呢?应该可以针对公益诉讼推广判例法,相同的案例判决一例之后,其他案件无需再审,直接对照执行。这样既节约了有限的诉讼资源,确保了法律的尊严,也极大震慑了垄断部门或企业。

八、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垄断部门或企业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做了违法侵权的事件,却又惧怕舆论监督。就笔者所知,3月份本地一个公益诉讼,多家市内外媒体旁听了庭审,部分媒体对该案作了跟踪采访,但至今未见报道,原因不得而知,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社会现象,这说明我们党和地方政府的喉舌已经出了问题。

我们已经取消了公益诉讼的调解制度,推广了判例法,如果再从制度上规范对公益诉讼的报道。我想垄断部门和企业发生了违法侵权行为,其面对的将不再是一个人,而是全国人民,那么维权的力量将是无穷大的!

 

 

类别:电信   760次浏览   1篇评论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王茂青
王茂青 @ 2006-09-08 09:34:44 评论
欢迎留言

由于旧版性能问题,暂时不允许评论,请到新版发表评论,非常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
去王茂青的新家看看
王茂青个人档案
王茂青 发站内短信  加为我的朋友
生日: 1973-12-24 (性别: 男)
来自于: 江苏省
    更多资料
尚未建立读书档案
你还没有设置图书城数字ID,因此无法显示读书档案,请点击上面的“设置”链接。

如果你没有注册过图书城, 请点击这里注册

如果不知道你的图书城数字ID,请登录图书城后进入“我的帐户”页面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