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权 申 诉 书
申诉人:王茂青,男,汉,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联系电话:13305265363,0523-7845000。
第一被申诉人:江苏电信泰州分公司。
第二被申诉人:江苏电信公司。
申诉请求:
1、要求第一被申诉人退还欺诈所得并等额赔偿。
2、要求第二被申诉人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加强对泰州电信泰兴公司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
3、要求第二被申诉人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退还针对预付费用户的所有非法所得至各用户。
4、要求第二被申诉人修改网站宣传资料,将预付费电话的收费标准公示,要求第一被申诉人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厅公示预付费电话的资费标准。
5、要求被第一被申诉人就此欺诈行为向申诉人出具书面道歉。
6、要求第一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因本次申诉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5月发现自己的电话0523-7845000被电信公司按照0.2元每天收取了来电显示费,与电信公司在江苏电信网站以及营业厅明码标价公示的来电显示费6元每月颇有差距,照此算来,申诉人每年将被电信公司最少多收1元。
遂于5月26日拨打10000号,10000号答复说7845000于2005年10月19日转为预付费电话,按照规定收取0.2元每天的来电显示费没有错。申诉人要求其出具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于2005年10月19日前的收费批复,以证实其收费的合法性。
经多次投诉,几经周折,6月6日下午,我在泰州电信泰兴公司被前台受理人员踢到了六楼某办公室,终于看到江苏省通管局2005年第549号文件的复印件,《关于江苏电信公司开展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营销套餐方案的批复》,其中说道:中国电信集团已同意该营销方案(中国电信资费2005年70号),商同省物价局同意,现批复…………抄送信产部、省物价局、各市物价局,批复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申诉人提出能否复印一份,遭拒。
申诉人对电信公司在未取得批复前就按照0.2元每天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其工作人员答复曰:我们以中国电信集团的2005年70号文件为标准执行,只要中国电信集团同意了营销方案,那么执行就是合法的,报通管局只是给他备案。我无语……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民法通则》、《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向信产部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望准予我的申诉请求。
此致
信息产业部申诉受理中心
申诉人:
二○○六年六月七日


尊敬的王旭东部长:
本人,王茂青,男,生于1973年12月,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政编码:225432,曾于6月7日向贵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江苏电信违反《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多收取用户来电显示费,申诉电信公司服务质量低劣、人员素质低下。
贵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属监管部门的调解机构,作出调解应以事实为依据、法规法规为准绳,但该中心无视本人申诉书中申述事实,无视申诉人提出的江苏省通管局2005年12月30日作出的第549号文件《关于江苏电信公司开展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营销套餐方案的批复》,在调解意见书中将江苏省通管局2004年5月26日批复江苏电信《关于预付费小灵通营销方案的请示》作为依据来比对预付费固定电话,而且该批复只是一个短期方案,早已过期,以此来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将本人申诉的预付费固定电话转换为小灵通来对待,处理企业违规问题避重就轻。
到底该中心人员不懂、还是装不懂、抑或其他原因。此外江苏电信一位孙先生曾经致电本人,向本人示威宣称,信产部、通管局是不会对江苏电信作出违规的认定的。不料结果果真如此,小民愚拙,我想如此这样的申诉中心要了何用,还不如没有来的更好。
万望部长阁下百忙之中体恤民情,尽快作出批示,并责成相关部门书面答复本人。
申诉材料及该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书复印件,本人随后将EMS至部长阁下。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电信回复信产部:2004年5月20日,江苏电信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关于预付费小灵通营销方案的请示》,对来电显示按天收费的方式进行了报备,江苏省通管局5月26日批复同意。从批复之日开始,江苏电信开展了预付费小灵通的营销活动,将来电显示费按照0.2元/天的标准执行。后因管理上的疏忽,在短期营销活动到期后,未能及时报备预付费小灵通按天收取来电显示费的方案,所以出现投诉人诉称的情况。接转办单后,省公司服务监督人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向其解释上述情况,并对投诉人在当地投诉过程中的遭遇表示歉意,并告知其一定加强基层员工的业务和监管政策教育。同时责成当地公司与投诉人进行联系并对不当的答复和处理表示道歉;双倍赔偿多收的费用共计0.8元,适当赔偿申诉因此问题而产生的话费、车旅费。
调解机构意见:
1、江苏电信应加强业务营销管理,要严格执行电信业务收费的报批、报备手续,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
2、电信公司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的短期营销活动结束后对该用户实行按天收取小灵通来电显示费的依据不足,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按话单和车票补偿申诉人因申诉此问题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对我中心上述处理意见不满,建议……………………。
我的意见:我是固定电话,与小灵通根本就不靠边,请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05年12月30日的549号批复以及《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来处理江苏电信的违规行为。
周女士表示根据他们的权限,她将会在调解意见书上载明:江苏电信在2005年10月份就按0.2元每天收取来电显示费没有收费依据。